1、仿冒者具有主观恶意
法律应制裁的是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与他人具备一定条件的网站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的行为。如:一、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的。仿冒者的目的在于攀附、享用原标识所创设的市场美誉度,无偿占用原标识所建立的市场影响力,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受益的方式实现其市场准入的宗旨。因此,仿冒者的商业目的可以折射出其主观恶意。二、将仿冒他人的网站名称作为竞争手段之一,同时对权利人的域名、网站网标、频道条设计、网页版面样式、线条色彩、创作风格、结构布局、链接图标等作全方位的仿冒,以达到混淆市场、搭便车的目的。
2、被仿冒的网站名称具有显著性标识特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商品(服务)名称需具备两个条件:商品(服务)的知名性和名称的特有性,因此,当一个网站在网民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同时其网站名称非为相关网站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时,该网站名称就有了被保护的基础。
3、仿冒行为足以造成混淆或淡化的后果